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附 则

2024-05-19 19:55

1.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章 附 则

2.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 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 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3.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4.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募集或者变相募集基金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基金上市交易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交易,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基金托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分开,或者对基金资产未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基金管理或者基金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基金经营不善或者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暂停、撤销其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检查、稽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作出决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五十三条 有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撤销其从业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罚 则

6.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7.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监督管理

8.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